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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0********,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现住兰坪县城区**社区**栋**单元**室。2010年5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人民广场驶往易地安置点永安社区。21时26分,当车行至团结路与怒江路交叉口200米处时,车辆失控侧翻,造成李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8.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经故意犯罪,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坪县城区**社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70885****。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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