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楼**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0时04分,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陕A****0号宝骏牌越野车,沿本市石化大道北玉丰村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乙相撞,致李某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李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59.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个人信息;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