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发动机号:********)从云浮市区**出发,沿市区**路、**路、**路、**路回**路家里,行驶至**路**汽修厂门前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正在通行的李某乙,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天3时许,李某甲在云浮市中医院有医护人员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101.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李某乙、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汉新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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