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住云浮市云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0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粤WKJ****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某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省道5公里+800米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花某某,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7.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鸣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云浮市云城区**村**号**。
2.证据2册、光碟1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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