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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6********,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攀枝花乡**村委**村,现暂住蒙自市文澜镇东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神擦汗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蒋锐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建水县迎晖路由东门方向驶往建水县零公里方向,于当日2时40分,行驶至建水县迎晖路五龙商场门口处时,车辆右前侧与行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36.41mg/100ml。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李某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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