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宜城市刘猴镇新垱村6 组杨某某家中聚餐,席间饮用白酒。当晚20时30分许,李某甲驾驶无号牌“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宜城市刘猴镇刘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KM+1OOM路段时,在道路南侧路面撞上江某停放在道路上“鲁宇”牌装载机,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甲及同车乘坐人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侦查人员在医院采集了李某甲的血样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9. 33mg/100m1
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本人及同车乘坐人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华
检察官助理:穆姗姗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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