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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酒后驾驶已报废的车牌号为吉A6****的蓝色双力牌三轮汽车,沿长春市宽城区贝家洼子屯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装备大路交汇处时,与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吉A3****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交警查获到案。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与孙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经鉴定,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9.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执、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送达回证、接警单、门诊手册等;

2证人孙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6.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宇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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