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70岁(194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五华县**镇**村其妹李某香家过节,在午饭期间饮了浸酒,到晚饭期间又饮了浸酒。至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五华县华兴北路往五华县人民医院家属楼方向行驶,行驶至五华县**镇**巷**号门前地段时,由于躲避右前方一位站在路边的老人曾某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不慎碰撞的到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的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倒地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身体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镜波
2020年1月1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2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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