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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000000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户籍所在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安新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S3****号小型越野客车从贵安新区“某某”往花溪方向行驶,行驶至贵安新区**道**村路口时,撞上徐某某驾驶在该路口等信号灯的贵GG****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徐某某报警,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在现场等候的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85mg/ml,随后将其带至安顺市平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2.证人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证人;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山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居住在贵安新区。

2.案卷材料二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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