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4********,汉族,大学文化,系密山市**站**,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街第**居委会**组,住密山市**楼**单元**室。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犯罪
2019年10月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黑A****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利民派出所南侧时,与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G****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刮蹭,徐某某报警,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将李某甲、徐某某带至密山市人民医院进行采血。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727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嫌疑人比对、正侧位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二、妨害公务犯罪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带至密山市人民医院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医院内拒不配合血液采集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处警民警杨某甲等人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
2.证人杨某乙、李某丙、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兰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密山市居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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