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凯(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后村小区8号楼的1112房间、2102房间、2712房间、9号楼的1208房间内设立卖淫窝点。雇佣高某某、冯某某、贾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均已判决)帮助组织卖淫女李某某、刘某某、费某某、魏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李某甲负责在窝点组织卖淫活动,包括接送嫖客、管理微信群、分配获利等。2019年09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账单等;
2.证人李某乙、费某某、刘某乙、魏某某、宗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同案犯贾某某、罗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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