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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包庇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彭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乡**园**村**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无业。2019年12月31因涉嫌包庇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20时许,李某乙(已判决)驾驶宁A****V汽车在银川市兴庆区国际鲜花港路段与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对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意图顶替李某乙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买璞

检察官助理:王继玲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46959****

2.本案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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