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15180****A号“vivo”商标的注册人是**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第105*****号“oppo”商标的注册人是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移动电话;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2018年2月份始,被告人李某甲雇佣童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及陈某某(上述四人均已判决)在租赁的本市龙岗区**街道四季花城罗某某***房内从事翻新OPPO和VIVO品牌手机的工作。被告人李某甲和童某某从外面购进二手手机及配件,交给李某乙、王某乙、陈某某进行翻新,翻新打包之后再由被告人李某甲对外进行销售。2018年5月18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涉嫌假冒OPPO品牌手机109部、VIVO品牌手机41部、送货单3张及螺丝刀、镊子等作案工具一批,并将童某某、李某乙、王某乙、陈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无为县泉塘派出所投案。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认定,现场缴获的两种品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现场缴获的三张送货单载明的销售金额共计112070元;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价及鉴定部门出具的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现场扣押的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46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OPPO牌手机109台、假冒VIVO牌手机41台、送货单3张、螺丝刀3把、镊子1把、切割刀1把、小铲刀1把;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未授权声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两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 案卷六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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