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20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开始租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村南岭中西一街5号4楼、5楼作为据点,与王某某、韦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自然堂”、“CHANDO”的化妆品,生产假冒**公司注册商标“BIODERMA”的化妆品,生产假冒**会社**生活健康注册商标“VDL”的化妆品。2018年4月2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某某、韦某某,缴获假冒“自然堂”、“CHANDO”注册商标的雪域精粹纯粹滋润乳液2846盒、雪域精粹纯粹滋润冰川水2784盒和雪域精粹纯粹滋润洗颜霜146盒,以及假冒“BIODERMA”注册商标卸妆水1135瓶和假冒“VDL”注册商标贝壳提亮液妆前乳1450盒,并缴获印有“自然堂”、“CHANDO”注册商标的空瓶13000个、纸包装盒10000个、印有“BIODERMA”注册商标的空瓶630个和灌装机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经鉴定:上述假冒“自然堂”、“CHANDO”、“BIODERMA”和“VDL”注册商标的商品合共价值人民币1,243,3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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