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2015年2月1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开始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园**座**房的住处,灌装假冒轩尼诗、马爹利、五粮液、茅台、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酒。李某甲先后雇佣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为其收购上述品牌的空酒瓶,支付相应的费用。李某甲将灌装好的酒销售给罗某某(已起诉),罗某某将酒销售给李某乙(已起诉)、林某某、庞某某等人。
2018年9月13日,民警在李某甲的上述住处、罗某某的车内和住处、李某乙的3个店铺及仓库等地均起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经鉴定,在李某甲住处起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70476元、在李某乙3个店铺和仓库起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33165元、在罗某某的家里和车内起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30203元。根据鉴定意见,罗某某向庞某某销售假冒马爹利注册商标的洋酒共价值人民币25452元,向林某某销售假冒轩尼诗VOSP注册商标的酒共价值人民币3690元。以上,共计162986元。
2019年9月27日,李某甲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11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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