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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2015年2月1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开始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园**座**房的住处,灌装假冒轩尼诗、马爹利、五粮液、茅台、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酒。李某甲先后雇佣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为其收购上述品牌的空酒瓶,支付相应的费用。李某甲将灌装好的酒销售给罗某某(已起诉),罗某某将酒销售给李某乙(已起诉)、林某某、庞某某等人。

2018年9月13日,民警在李某甲的上述住处、罗某某的车内和住处、李某乙的3个店铺及仓库等地均起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经鉴定,在李某甲住处起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70476元、在李某乙3个店铺和仓库起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33165元、在罗某某的家里和车内起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30203元。根据鉴定意见,罗某某向庞某某销售假冒马爹利注册商标的洋酒共价值人民币25452元,向林某某销售假冒轩尼诗VOSP注册商标的酒共价值人民币3690元。以上,共计162986元。

2019年9月27日,李某甲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11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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