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行政村**庄自然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在亳州市谯城区三角花园农业银行凤凰支行,被告人李某甲帮助被害人李 宏艳办理了农业银行信用卡及网银(“K宝”),后为了提高信用额度李某乙将自己的农业银行“K宝”(银行卡安全U盾)及密码交给了李某甲,后李某甲在李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K宝”更改了李某乙的信用卡信息(信用卡额度消费提醒及预留电话号码),在李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李某乙的身份,多次使李某乙的农业银行“K宝”消费了李某乙的信用卡(原卡号:6259989139******,补办的新卡卡号6259989139******)内的17000余元信用额度(用于现金转账、网上消费),并有一笔6323元的账单分期。2019年5月26日至5月29日期间,李某甲在李某乙多次催其偿还信用卡资金的情况下,在李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K宝”将李某乙中国农行储蓄卡(卡号:xxxx4)内的15000余元人民币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李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欣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250页。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