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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信用卡诈骗、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街道办事处**路**公司宿舍,住兴仁县**街道办事处**路**公司宿舍。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9日转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与受害人李某乙的朋友关系,趁李某乙不备,将其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26*****172084 的卡绑定至自己的微信,冒用李某乙的身份将卡内的现金24400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与受害人李某乙的朋友关系,趁其不备,将李某乙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秘密窃取2500元。

2018年9月9日、2018年10月8日,以同样的方式秘密窃取李某乙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000元。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退还冒用受害人李某乙信用卡的6000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受害人李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受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价值为1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振亮

                                                  检察官助理:邢拴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贵州兴仁县**街道办事处**路**公司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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