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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伪造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李某甲(重户口姓名: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3011969********,大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孝义市**部干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龙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自己并非现役军人,无办理武装部队证件的资格,仍先后两次通过小广告联系他人并提供个人信息,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行驶证1本。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军官证和行驶证均系伪造。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证明、情况说明、接收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搜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田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系武装部队证件而伪造,数量为2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吕莎莎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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