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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重婚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重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重婚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李某丙 (2001年**月**日出生)。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与肖某某相识,两人于2013年12月开始非法同居。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前门路边,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让一女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伪造了一张其与肖某某的结婚证件(登记机关为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2016年2月3日、2017年10月25日及2019年8月22日二人先后非婚生育儿子李某丁、女儿李某戊、儿子李某己。2018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用伪造的结婚证以婚姻关系非法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办理肖某某的入户申请,于 2018年9月14日获得肖某某的准迁入户,非婚生育的儿子李某丁戊、女儿李某戊也随同入户。2019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再次持该假结婚证到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其小儿子李某己的户政业务时,被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结婚证一本;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婚证、复函、出生申报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李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有配偶而重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倩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保证人:李某辛,联系方式:137********。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三册、假结婚证一本、《情况说明》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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