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8********,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庄,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20年8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今,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购买的机器设备,在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小区**号楼**室的家中,私刻、伪造开封市鼓楼区民政局等政府机关印章490枚,学校印章462枚,公安户籍印章75枚,企事业印章32枚,用于出售或伪造证件。同时持有伪造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百元面额)4478份,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3份,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180份,用于对外虚开,并出售给李某乙(另案处理)、行云**(微信昵称)等人非法牟利。2020年8月22日,李某甲在郑州家中被民警抓获,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伪造印章样章、伪造发票样表等;2.证人李某乙、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二、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三、被告人李某甲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其前二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第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小刚
检察官助理:冷若冰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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