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宋家庄地铁附近通过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房产信息伙同他人伪造了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字第**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后以该假房本抵押给放贷公司借款,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认定,为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后为拖延还债,李某甲通过制图软件伪造“北京**厂**有限公司财务章”的章样印文,盖于其伪造的《**销售合同》上。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信息结果告知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高某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高某某提供的**购销合同、保证书、委托书、借据、收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高某某与李某甲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北京市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厂**责任公司的《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签合同视频、银行交易记录光盘、音频光盘;5.其他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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