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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曾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12日;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2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20日,社区戒毒3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2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社区戒毒3年。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为应聘保安工作,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徐州市**局**派出所印章一枚,盖在徐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政审介绍信上证实其无犯罪记录,以隐瞒其违法犯罪前科。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栋昭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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