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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单元**室。自述2013年伪造证件罪被湖北省黄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7时许,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在娄某某**小区**栋**抓获做假证的被告人李某甲,当场提取和扣押了伪造的两本教师资格证、身份证,以及伪造证件印章的原材料,并提取了户主姓名为“谭某某”的成品户口纸,经鉴定,在李某甲处扣押的户口纸上的印文和民警在衡阳市公安局潇湘派出所提取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在李某甲处扣押的两本教师资格证上的印文和民警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提取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证及作案工具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又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铁辉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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