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辽宁省新民市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室,个体经营唐山市**理疗会所,无前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办理出国手续时需要使用本人户籍页,其害怕从衡水邮寄户籍页缓慢可能耽误办理护照的审核时间,故李某甲萌生花钱找人伪造一张假户籍页的想法,其遂在哈尔滨市当地通过街边小广告并通过微信花费人民币200元找人伪造了一张本人的户籍页。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亲属持同一户口本到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民警发现,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户籍页上的“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何庄派出所户口专用”及“衡公户008胡艳翎”两枚印章与原印章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户口页;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室;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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