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8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自2010年开始在甘肃省兰州市从事制贩假证件非法活动。2018年12月,李某甲将伪造假证件使用的空白证件、外壳、内页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枚印章从兰州市携带返回了双峰县**乡家中。
2019年8月12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将李某甲抓获,在李某甲家中查获了其伪造、买卖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专用章”、“甘肃省水利厅”等5枚印章,及其购买的加盖“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空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0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印章的空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1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印章的空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1本、加盖“交通运输部基本工程质量监督局”印章的空白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2本、加盖“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专用章”印章的空白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7本、加盖“国家能源局”印章的空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2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的空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从李某甲家中查扣的印章、空白证件等物证;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彩银
助 理:刘书剑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若干(详见物证移送清单)、物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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