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15-3。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龚某某、伍某某、万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成立“KK漫画”系列微信群,发展代理招募会员,在微信群内通过发布百度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淫秽漫画,并从中牟某。被告人李某甲进入上述微信群作为代理,通过上述方式传播淫秽漫画,招募会员并从中牟某。现经鉴定,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的百度网盘被下载淫秽漫画PDF格式文件(去重)570个。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查获手机3部、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人封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甲手机内提取了李某甲进入上述微信群作为代理,通过上述方式传播淫秽漫画,招募会员并从中牟某的涉案微信及转账记录情况。
3.被告人龚某某、伍某某、万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初,龚某某、伍某某、万某某、梁某某通过网络成立“KK漫画”系列微信群,发展代理招募会员,在微信群内通过发布百度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淫秽漫画,并从中牟某。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1212申请鉴定物品清单”、百度网盘、被下载淫秽内容电子数据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经鉴定、比对和去重,被告人李某甲的百度网盘内被下载含有淫秽漫画的PDF文件共570个。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某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传播淫秽漫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从宽情节(退赃等),可进一步降低建议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夷嵘
检察官助理郭天奇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王一川,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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