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为卖淫女黄某某介绍嫖娼人员,黄某某每一次卖淫得人民币200元,超出200元的部分归李某甲所有。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为卖淫女马某某介绍嫖娼人员,每一次卖淫所得的钱二人均分。2019年12月27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马某某、彭某某抓获归案。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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