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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镇**村**里**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为卖淫女黄某某介绍嫖娼人员,黄某某每一次卖淫得人民币200元,超出200元的部分归李某甲所有。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为卖淫女马某某介绍嫖娼人员,每一次卖淫所得的钱二人均分。2019年12月27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马某某、彭某某抓获归案。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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