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卖淫女许某某、李某乙等人多次向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许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一宾馆向徐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200元。
2.2018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介绍李某乙以15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汇峰大饭店向徐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300元。
3.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李某乙以15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汇峰大饭店向马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许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536631****)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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