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从网上订购招嫖卡片(印有李某甲的联系电话),到本市**镇酒店门口派发。期间,嫖客根据上述招嫖卡片联系电话联系李某甲称要嫖娼,李便将客人的位置和电话号码通过微信发给四个“鸡头”(“鸡头”的微信分别是:1、昵称:神爱温柔啊平;2、昵称:曲终人散;3、昵称:顺其自然;4、昵称:无聊的夜晚),“鸡头”再安排卖淫女到客人指定的位置进行卖淫,李某甲从中收取提成,累计共介绍卖淫约96次,非法获利约3万元。2019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李某甲在**镇**社区**酒店附近派发卡片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招嫖卡片约1800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2月27日
(此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