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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5月27日、5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镇**苑**号楼**室,通过微信伙同他人,先后介绍卖淫违法人员李某乙与嫖娼违法人员李某丙邵某某陈某某,分别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嘉定区**路**弄**号**室宝山区**镇**酒店**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分别从中获利;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在暂住地通过微信伙同他人,介绍卖淫违法人员黄某某与嫖娼违法人员吴某某**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工作情况、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经过情况;

2.卖淫违法人员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嫖娼违法人员李某丙邵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伙同他人,介绍李某乙李某丙邵某某陈某某先后于2020年4月27日、5月27日、5月31日,分别在本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内、嘉定区**路**弄**号**室内,宝山区**镇**酒店**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介绍黄某某吴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在本市松江区广富林路**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为卖淫违法人员李某乙黄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情况;

4.被告人李某甲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5.全国常住人口搜索页,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卖淫违法人员李某乙黄某某,嫖娼违法人员李某丙邵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因本案分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嫖娼违法人员和卖淫违法人员牵线、搭桥,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情况和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仇建芳  

检察官助理:向凯朋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十页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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