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双鸭市尖山区**街**号,暂住于本市徐汇区**路**村**号**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10月24日,2019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乙,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3********,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暂住于本市青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10月24日,2019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卖淫罪、孟某某介绍卖淫罪,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3月9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与孟某某经事前合谋以介绍他人卖淫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两人各自分别联系卖淫违法人员和嫖娼违法人员,并通过微信软件,居间联系卖淫时间、卖淫地点、卖淫价格、并收取嫖资,再各自提取分成。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7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软件,居间联系,将卖淫违法人员周某甲(另处)以嫖资1700元的价格介绍给周某乙(另处)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李某甲从中获利700元。
2. 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分工联系,将卖淫违法人员冉某某(另处)以嫖资2000元的价格介绍给殷某某(另处)并在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李某甲、孟某某分别从中获利500元。
3.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分工联系,将卖淫违法人员江某某(另处)以嫖资3000元的价格介绍给王某某(另处)并在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孟某某从中获利1500元,李某甲获利300元。
2019年9月23日 22时许,民警至本市徐汇区**村**号**室被告人李某甲的住处将其抓获。次日1时30分许,民警至本市青浦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孟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李某甲、孟某某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违法人员周某某、冉某某、江某某因卖淫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其中冉某某、江某某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嫖娼违法人员周某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嫖娼违法人员殷某某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嫖娼违法人员王某某因犯有嫖娼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3. 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并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手机各一部和银行卡等物;
4.《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7月1日,经被告人李某甲(微信号“李菲”、“小鱼儿”)的联系,以嫖资1700元的价格介绍给周某甲、周某乙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李某甲转给卖淫人员1000元,从中获利700元;
5.《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证人冉某某、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2日,经被告人李某甲(微信号“李菲”、“小鱼儿”)、孟某某(微信号“孟某某”)的联系,以嫖资2000元的价格介绍给冉某某、殷某某在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孟某某转账给李某甲1500元,从中获利500元,李某甲再转给卖淫人员1000元,从中获利500元;
6.《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3日,经被告人李某甲(微信号“李菲”、“小鱼儿”)、孟某某(微信号“Lucky.M”)的联系,以嫖资3000元的价格介绍给江某某、王某某在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孟某某转账给李某甲1500元,从中获利1500元,李某甲再转给卖淫人员1200元,从中获利300元;
7. 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经事先合谋,分工配合,各自联系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并撮合介绍嫖娼嫖娼违法人员发生性关系,从中牟取利益的经过;
8. 公安出具的《附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韦李某甲、孟某某的身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单独或结伙孟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二、三节事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雯艳
2020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和证据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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