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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介绍、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小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开始与其他“小姐”在沙市区“**”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有时给其他“小姐”介绍嫖客,嫖客主要来源由的士司机拉来和李某甲的熟客。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沙市区**路“**”酒店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每天李某甲会使用其购买来的他人身份证,在“**”酒店开房间作为“小姐”“休息房间”,供小姐休息和嫖客挑选“小姐”,同时使用他人身份证在“**”酒店(“**”酒店对面)开设2间“服务房间”(供小姐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嫖客在“休息房间”内挑选“小姐”、支付嫖资后,至“服务房间”完成性服务。每天,李某甲与“小姐”结算当天嫖资费用,并使用微信账号来收入嫖客嫖资以及支付“小姐”嫖资。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民警在沙市区**路“**酒店”**房间将被告人李某甲以及卖淫女贺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季某某、余某某、李某乙等人抓获,并搜查出李某甲用于开设“休息房间”、“服务房间”的身份证共计9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酒店开房记录、扣押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季某某、余某某、李某乙及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吴某乙和谢某某、李某丙、张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袁鹏的供述和辩解;4.嫖客指认卖淫女辨认笔录、酒店前台人员对李某甲丽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卖淫者介绍嫖客收取费用,并利用虚假身份证登记客房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政

检察官助理:周志军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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