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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7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1时26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皖******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颍上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乡**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沿道路南侧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带李某乙)发生相撞,造成李某乙受伤、自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甲驾车逃逸。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检察官助理:王占能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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