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粤GX****号轻型自卸货车由金鸡村方向往牛鸭方向行驶,11时许,当车通过吴川市樟铺王母村路段减速带时,其粤GX****号轻型自卸货车车尾挡板的扣子因震动颠落,以致挡板在震动中向外扇出,击中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某,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其它证据:到案经过、归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首,且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5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电话:1354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