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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02日06时55分许,李某甲驾驶鲁R****M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1KM+370M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甲、司某某碰撞,造成司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驶离现场并将车辆停放于事故现场西约300米的黄大路口处,后报警投案。

经交警事故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司某某无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司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王某甲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

2、勘验检查笔录。

3、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意见、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证人孟某某、马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静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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