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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为渝AT****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由长席子码头方向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21时左右,该车行驶至重庆市云阳县移民大道818号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喻某某相撞,造成喻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20日,事故发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仍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的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呼吸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海燕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2517****。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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