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蒙D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松山区松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21路公交车赤峰妇产医院站点前人行横道线路段处直行行驶时,与沿上述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陆某某相撞,发生致李某甲、陆某某受伤,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李某甲被送医院救治、蒙D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甲驾驶证信息、蒙DE****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辆信息、李某乙常口信息、赤峰桥北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现场勘查、检验等笔录。
6、现场录像和讯问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一百一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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