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海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团林镇崖上村路段时,与前方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推行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现场电话报案,后于2019年11月1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纪元
2020年5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21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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