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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23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大专,中共党员,苍南县**乡人民政府办事员,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浙CE6****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苍南县矾赤线**镇**村**号前路段,超速行驶,方向失控车辆驶离右侧路面,坠入溪里,造成车内乘员兰某某和雷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充、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盛某某、雷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关于浙CE6****小型车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行车记录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爱萍

                               检察官助理:钱瑞瑞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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