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坊**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于同年3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闽******号重型罐式货车由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往三元区方向行驶,途经山深线205国道2234KM+230m处,因操作不当急刹车,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并侧翻,后与对向车道正常通行由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闽******正三轮摩托车及被害人雷某甲驾驶的闽******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被害人雷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乙受伤的后果。2018年10月17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雷某甲和李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所在的三明市**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雷某乙的家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雷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身份证、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单、销售凭证、委托书、交通事故送达凭证、GPS轨迹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单、门诊病历、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2018〕法鉴定0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司鉴字[2018]696、697、6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壹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飞龙
检察员: 陈 迪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号**幢**室,联系电话:1361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监控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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