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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镇,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宁E*****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E****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景泰县环城路G33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85KM+70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穿过道路的行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日经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04231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乙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行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勇

书记员:张元婧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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