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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9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李某乙沿衡东县**镇**连接线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镇**村地段,遇廖某某和林某某步行从左往右横过道路(湘******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行方向),因被告人李某甲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湘******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右侧与廖某某和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当场死亡,廖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检测报告、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廖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另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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