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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红安县杏花乡李西村路段公路东侧自家门口朝109省道公路上倒车时,与公路右侧由南向北直行的被害人李某乙无证驾驶的红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李某乙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3日死亡。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李西村,联系电话1534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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