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鄂A****7小型轿车载李丽华、李某丙送她俩回家,由武穴市莲龙线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余川镇毕寨村六组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撞在西侧路外毕寨村28号陈连刚家门口的墙柱上。造成李丽华、李某丙受伤,李丽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房屋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车辆信息复印件、到案情况、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户籍资料;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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