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鄂C****6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东岳路往张湾区花果方向行驶,行至张湾区方山路十堰市第十八中学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龚某某撞倒,后李某甲未保护现场,驾车回家将其父母接上后又返回事故现场,将龚某某送至国药东风花果医院,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2日死亡。经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54mg/100ml;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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