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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7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6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6时10分,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灯光系、制动系不合格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方市三家镇玉雄村方向经乡村道路开往三家镇派出所方向,行驶至东方市三家镇菊花基地前路段时,将与其同方向沿道路右侧行走的被害人李某乙、文某某撞倒,造成李某乙、文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文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在现场配合救助伤者后被东方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垫付90300元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伤情鉴定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海南省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历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7 月 28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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