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超速驾驶冀RR****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大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7公里处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乙相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轻型厢式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甲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新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