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2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AP****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正定县正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安村牌楼北路段驶入逆行,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薛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薛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李某甲负全部责任,薛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拨打110报警。2019年12月23日,李某甲一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暄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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