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乡**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GB****福田牌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至京拉线162KM+600M(涿源砖厂东)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甲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涿鹿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信;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涿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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