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12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GB****福田牌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至京拉线162KM+600M(涿源砖厂东)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甲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涿鹿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信;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涿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