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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9月16日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4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驾驶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廊泊路由南向北行驶大城县**村路段,与前方顺行臧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臧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逃逸。在此事故中,李某甲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臧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通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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